目前,我国在刚性防水体系标准建设方面发展很快,不但制定了大量的专项标准和图集,而且在通用型标准方面也发展迅速,已经较全面地构建起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各层级的标准体系,具体包括:团体标准《刚性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T/CECS 1004-2022,行业标准《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技术规范》 JC/T 60014-2022;相应的国家标准也已立项或启动编制;在地方标准方面,很多省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标准,如《湖南省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技术标准》 DBJ43/T360-2020、广西地方标准《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应用技术规程》 DBJ/T45-036-2017、陕西省地方标准《混凝土刚性防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J 61/T 159-2019、河北省地方标准《刚性复合防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13(J)/T 259-2018、安徽省地方标准《地下工程抗裂密实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技术应用规程》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协会刚性防水通用图集《刚性防水系统构造》业已启动编制。目前关于刚性防水体系方面的通用和专项的标准、图集总数量以百部计,刚性防水体系工程的应用推广已具备了相应的标准依据。
柔性防水体系标准建设相对于刚性防水体系而言,更为成熟完备,在此不做一一介绍。
目前,全文强制性标准《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已经基本编制完成,正在报批中,从已经公布的过程稿件内容来看,笔者认为《通用规范》其中一个突出的创新点和亮点是大幅提高了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无论对于刚性防水体系,还是柔性防水体系,都指明了努力方向。从历时和整个编制内容来看,该规范凝结了编制组很大心血和精力。
但《通用规范》自征求意见稿公布以后,其中的一些条款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尤其以涉及较大行业利益相关方的“4.2.1地下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防水做法”争议最甚,笔者从事标准化工作多年,还从未遇到过如此争议大的标准条款,概括来讲,行业内主要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1)“4.2.1地下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防水做法”规定地下防水工程外设防水层应至少选择1道防水卷材或柔性防水涂料,该条款禁止了刚性防水体系的应用,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大量地下防水工程案例表明,刚性防水体系同样能够达到防水标准要求,且在防水寿命方面,比柔性防水体系更具优势。对于大量专门从事刚性防水的企业,该条相当于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排斥了专门从事刚性防水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2)4.2.1条其实与《通用规范》第1.0.3条存在矛盾,第1.0.3条规定“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而正在实施的刚性防水体系标准和图集都经过了相应的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查等程序,都经过了论证,并有大量的工程案例支撑可以得到相应的防水标准要求,而4.2.1条再明确禁止刚性防水体系,这应该是不合适的。
(3)《通用规范》作为强制标准,在防水设计要求中只需提出最终的目标要求即可,建议只进行目标导向,不宜规定具体作法,正如:条条大道通罗马,只要规定到目的地罗马即可,不宜规定必须走哪几条路到罗马。《通用规范》不规定具体的设计作法,并不意味标准的缺失,目前已有的屋面、地下、外墙和室内等国家和行业防水标准都有详尽的设计作法作为标准依据。这样对技术的发展也留有空间,也可避免行业争议。另外,关于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的划分,行业内普遍认为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 50108-2008设置更为合理。
(4)通用规范的通用性值得斟酌。按照《通用规范》前言中所述:“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而本《通用规范》限制了刚性防水体系的使用,过度强调柔性防水体系,行业内有人称其为一部柔性防水规范,如此的话,可能偏离了通用规范的定位要求。
从国外情况来看,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建筑法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未要求建筑工程必须做外设防水层且必须设置一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这方面内容,建议参照发达国家相关防水技术标准作法。